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依据 为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第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对我市凡需进行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申报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粮仓应具备'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可密闭'的基本条件;粮仓必需配备清理、计量、测温、通风、消防等设备)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应配备水份测定仪、出糙机等;具备检验粮食水份、出糙率、杂质、容重等指标的能力;检验人员应具有粮食检验的专业知识)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 (六)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向市粮食局(购销调控处)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认真如实填报《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供申报必须的书面材料; (二)市粮食局(购销调控处)根据申请,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受理单》(一式二份),盖章后,一份交还申请人、一份承办职能处(购销调控处)留存办理; (三)承办职能处(购销调控处、管理监督处)根据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购销调控处打印《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和盖章后通知申请人;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办证实行AB角制度,办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经批准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将在《杭州粮网》上公布。
杭州市粮食局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79号 传真:85153841 分管领导:沈张俊 职能处:购销调控处、管理监督处 联系人:丁金国、刘贤生 联系电话:85156682、85157863、85102744 杭州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办证指南和申请表可在《杭州粮网》(www.hzlw.com)查看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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